老师1、预收账款全额收款后,只要合同约定开始日期 问
你好预收账款增值税:孰先原则+全额一次性,无行业例外 核心规则(2026年1月1日起,财税2026年13号公告) 销售服务先收款、后分期/分次提供:以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实际首次服务开始日孰早,全额一次性缴增值税 优先级:先开票→开票日缴税;未开票→孰先原则 适用范围:全覆盖(租金、物业、服务业、建筑业等所有服务类),无例外行业 旧规废止:建筑、租赁“预收款即纳税”已取消,统一按新规执行 答
小规模企业注销,法人的其他应付款转入实收资本,实 问
那个必须要平账才行的 答
@朴老师,确定我们私人企业是6000/24天*14天这么计 问
嗯,你这样计算就可以了 因为你过年有工资 答
文书怎么写格式样本类型 问
你好,你说的具体是什么样的文书呀 答
新公司开办以后,不好交社保,怎么办 问
是不交社保,还是办理不了社保 ? 答

生活服务增值税加计扣除15%的政策是哪号文件能告诉我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老师,请问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最早出自具体哪个文件
答: 你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增值税销售服务加计扣除的政策是什么?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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