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请问备考26年的税务师,25年的课可以听吗, 问
好的,谢谢老师 答
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如2024年1月收取20 问
企业适用的话,这套分录不对,核心问题是科目用错、结转逻辑错误。 企业不能用 “收益分配”“公积公益金”,应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合同负债 / 预收账款”; 冲减多记收入后,结转至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不涉及公积公益金; 25 年确认收入的分录科目改为 “其他业务收入” 即可。 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科目能用,但冲减的未分配收益无需转公积公益金。 答
老师,2026年人力资源服务劳务外包适用税率是多少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好,咱们免费的快账软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只 问
没有年报的,你是什么准则做帐的 资产负债表就看十二月份的就行 答
老师,企业股东分红的流程是如何?1.是否需要实缴才 问
章程上面没有写怎么分红,目前也没有实缴可以分红?是企业股东,不是自然人股东红的那种 答

固定资产的定义,价值多少算固定资产,最好有财政部发布的文件说明
答: 你好,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没有金额规定
请问有没有国家财政部出的关于废品回收的文件
答: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已废止)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已废止)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 (三)《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明确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与《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依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六)《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在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目录部分内容: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关于财政拨款费用如何入帐有没有文件比如财政部72令,还有没有这类的文件我想要文件
答: 你好!看看这里对你有帮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b49312a0101gd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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