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种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9-11-16 19:54

这个是审核情况,最终结果能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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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是审核情况,最终结果能看到的
2019-11-16 19:54:02
你好,现在不让,必须一致才可以
2020-05-25 19:29:26
是的,这个是这样的,只能够这样
2019-11-16 20:24:22
一、增值税申报 补充申报前期出口业务增值税 出口销售额的申报:在 25 年 1 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 24 年 9 月出口的销售额填写在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 栏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这部分销售额在增值税上是免税的,但需要进行申报以体现企业的出口业务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若有):如果企业在前期有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进项税额,且该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内销和出口的,需要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应栏次进行填报。例如,假设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 10 万元,出口货物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 30%,则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 10 万元 × 30% = 3 万元,将这 3 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次。 当期增值税申报的调整 由于补充申报了前期出口业务的销售额,可能会影响当期增值税税负等指标。在申报 25 年 1 月增值税时,需注意整体税负的合理性,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避免因数据异常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核查。 二、出口退税申报 出口退税备案 既然已经在 25 年 1 月进行了出口退税备案,需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口业务类型、退税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备案完成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进行后续的出口退税申报操作。 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收集整理退税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出口发票、收汇凭证(根据政策要求,部分情况下需要提供)等。确保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且相关信息相互匹配。例如,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一致。 录入退税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将相关退税凭证的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录入时要仔细核对数据,避免录入错误。如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等信息,需准确无误地录入到申报系统中,因为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退税计算和审核。 生成申报数据并预审:录入完成后,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并通过申报系统进行预审。预审主要是检查申报数据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如是否存在必填项未填写、数据格式错误等问题。根据预审反馈的疑点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改,确保申报数据无误后再进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将预审通过后的申报数据正式提交给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后,需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审核进度和反馈信息。如果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说明,企业应及时配合,确保退税顺利进行。 三、账务处理及注意事项 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在 24 年 9 月出口时,根据出口发票等凭证,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 科目(按 FOB 价核算)。同时,由于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结转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 “库存商品” 科目,按照出口货物的成本进行结转。 收到货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 科目。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假设在 25 年收到退税款):在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 账务注意事项 汇率的选择与核算: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选择合适的汇率,如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等,并在账务处理中保持汇率使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注意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的核算和处理,汇兑损益一般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出口退税相关科目核算清晰:设置专门的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核算应退未退的税款,确保与其他应收账款等科目区分清楚,便于准确反映出口退税的情况和进度。 凭证附件齐全:每一笔与出口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都要附有完整的原始凭证,如出口发票、报关单、收汇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便于日后的账务查询和税务检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的及时更新:出口退税政策和增值税相关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确保企业的申报和账务处理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处理出口业务的增值税申报和出口退税过程中,如遇到政策理解不清晰、申报系统操作问题或其他疑难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寻求专业指导和帮助,避免因误解政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税务风险。 内部流程的规范与衔接: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出口业务相关的单证流转顺畅、及时。例如,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出口报关单、发票等单证传递给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能够按时准确地进行申报和账务处理,避免因信息传递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和资金回笼。
2025-01-04 18:35:30
您好,报关单应该来说在电子口岸里面查询
2019-06-30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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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发布时间 : 2026-02-03 10: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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