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1-10 11:13

主要区别: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变化: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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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http://www.shui5.cn/article/94/23907.html 你好,看下这个是不是你需要的
2020-04-14 09:48:26
您好!是的。 都适用。
2016-12-29 14:42:20
请问省国税局何时才能将财税(2011)1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转发到市国税,企业希望能在年前尽快操作起来,缓解企业年底资金困境的局面。非常感谢!.
2017-06-29 11:26:51
你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看最新发布的财税文件
2020-03-11 21:21:11
税局的财税法规查询里面就可以查
2019-12-17 22: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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