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得抵扣的四类服务的依据 问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
老师们:公司对于科创部门的科研项目,周期一般都是 问
一、科研项目账务处理原则 1.清晰分类:对于作为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应在账务上清晰分类,确保每个项目的收支情况都能被准确追踪。 2.专款专用:无论是自筹经费还是财政经费,都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实际需要。 3.按时结算:项目周期内的各项费用应按时结算,避免资金积压或挪用。 二、自筹经费处理 1.收入确认:自筹经费的收入应在收到款项时确认,并计入相应的科研项目收入账户。 2.支出管理:自筹经费的支出应按照项目预算和实际需求进行,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研发、实验、人员工资等合理开支。 3.结转处理:在每个会计期末,应对自筹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结转,确保项目成本和收入的匹配。具体的结转方式可以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和项目周期进行调整。 三、财政经费处理 1.资金申请与拨付:公司应根据项目的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财政经费,并在获得拨付后,及时将资金纳入公司账户。 2.支出管理:财政经费的支出应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研发、实验、设备购置等合规开支。 3.经费决算与审计:项目结束后,公司应组织财务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经费决算和审计,确保财政经费的合规使用。 4.结转处理:在每个会计期末,应对财政经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结转,确保项目成本和收入的匹配。具体的结转方式可以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和项目周期进行调整。 答
老师,请问公司购买车辆五年后,过户给个人,需要交纳 问
您好, 要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 答
老师好,建筑企业非公司员工,但是参与了工程项目的 问
你好!这个税务局一般是不会认可的 答
老师,工会税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缴纳?小企业必须加入 问
您好,这个是税务局核定的,要申报的 答
9月集团内部换到外地公司,登记个税系统时候把入职时间登记了入职集团的老时间,所以扣个税的时候就不对了,比如工资2万,累计扣除是45000,反而不用交税,而工资1.5万的,累计扣除5000,要交税了。这样到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对吗
答: 不对,少交了税,需要补的
2019年个税月份预交没有填写专项附加,现在个税汇算清缴可以增加上吗,能算做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吗,在个税app填写时是不是要选择自己填写数据而不是系统自动取数
答: 您好 2019年个税月份预交没有填写专项附加,现在个税汇算清缴可以增加上 能算做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个税app填写时是要选择自己填写数据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关于大病医疗的转向附加扣除,个税要汇算清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是在次年3-6月进行平时交的叫预交我不太理解汇算清缴 啥意思?那我平时预交是干嘛 ,小白 麻烦老师指点 谢谢
答: 1、年度汇算退税不应由纳税人申请,而应由税务机关主动通知,除非纳税人明确放弃退税,否则税务机关应主动办理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年度汇算纳税人确认综合所得收入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数据后,税务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当年已预缴税额已存于税务征管系统中,税务征管系统可立即知晓纳税人是否多缴税款,故个税汇算清缴如多缴税款,即便纳税人不申请,税务机关也可以“主动发现”。故应将纳税人是否申请退税更改为纳税人是否放弃退税。 修改建议所有“申请退税”修改“不声明放弃退税”,“不申请退税”修改“声明放弃退税”。 2、原文:“(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从文义来说,此处的“包括……等情形”列举情形较多,容易理解为完全列举,即“等”并非省略而是列举完毕的意思,然实务中“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显然不仅仅是原文列举的情形,如代扣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把纳税人的收入错误申报且大于实际收入等。 此条建议修改为“包括但不限于……等情形” 3、原文:“(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此处有个歧义,即“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是否应以“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为前提,如没有这一前提,则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冲突(注:这不属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如有这一前提,则原文表述容易引起歧义,何必单独将“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罗列出来? 此条建议修改为“(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4、原文:“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此表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出入,即缺少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此种情形,也可能符合“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故应增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更多新鲜文章,请关注**公众号“税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