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问一下老师,汇缴中基础信息201从事股权投资业 问
在汇缴中基础信息表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勾选问题上,不论是否为专门的投资公司,只要企业进行了股权投资业务,即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就应该在基础信息表中勾选“是”。 对于您的公司,虽然并非专门的投资公司,但由于去年有对外投资另外一个公司部分股权的情况,因此在基础信息表201中需要勾选“是”。 如果勾选了“是”,通常需要填报的表格包括《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这张表格用于详细列示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的纳税调整情况。 此外,如果符合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条件,如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等,还可能涉及填报其他相关的明细表。具体需要填报哪些表格,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政策来确定。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正去年5月申报表怎么更正,已汇 问
您好,这个的话需要去现场重新作废申报的 答
老师好,甲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是法人乙公司占70%股份 问
是不是早期注销的系统没有关联? 答
您好,23年度的--管理费用--办公费写成福利费了,可 问
你好,可以的,可以这么做的。 答
贷款是本人贷款,但收款是以教育资金的形式打入第 问
你好!这个一般建议当做是有这个业务来做。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意思
答: 你好,意思就是说你的留底税额是可以退回来。
老师你好!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答: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经常有留抵税额,正常吗?
答: 你好,经常有留抵税额这个是不正常的 偶尔有留抵税额才是比较正常的
kj_h0VHBJ0lyrn0 追问
2019-10-23 15:03
耿老师 解答
2019-10-23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