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咨询个问题,我有个单位是废旧物资回收小规模 问
你好,实际有销售吗?如果实际有销售就可以,购入的需要暂估 答
老师,现在税务目前答复:我们公司购车与公司经营关 问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答
老师好,请问下要提供人力外包服务,公司要办理什么 问
需要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答
老师,我想问下财务口径、税务口径对于收入分别有 问
收入口径区别 财务口径:按会计准则,以 “控制权转移” 确认,含主 / 其他 / 营业外收入等。 税务口径:按税法,确认应税收入,排除不征税、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 高新口径:仅含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服务)收入,需≥总收入 60%。 研发费用口径区别 财务口径:如实核算研发全部支出,可资本化或费用化。 税务加计扣除口径:限定范围(如人员人工、直接投入等),部分支出(如招待费)不可加计,委托研发按 80% 加计。 高新口径:范围更宽(含研发人员五险一金、设备调整费等),用于认定研发投入占比(需≥3%-5%)。 答
老师好,哪些是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问
不相容职务核心是拆分易舞弊岗位,常见的有: 钱账分离(出纳管钱,会计管账); 收支分离(收款岗和付款岗分开); 经办与审批分离(执行人不能自己审批); 保管与清查分离(资产保管人不负责清查); 票据与印鉴分离(票据和印鉴分人管)。 目的是相互监督,减少错误或舞弊风险。 答

18年对方开出的发票 是不是必须要在12月都认证掉 不能拖到19年进行勾选发票认证?
答: 可以放在19年认证的,没有超过360天都是可以认证抵扣的
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开出的发票认证期取消365天
答: 3月1日开始,发票取消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 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怎么能查询到开出去的发票,对方认没认证
答: 这个查不了。,只能开红字信息表的时候你上传给税局,要是对方认证 ,系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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