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于减征的50%需要在其他收益中核算吗?
乐观的黑猫
于2019-10-12 15:16 发布 3420次浏览
- 送心意
佟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直接按照减征后计提
2019-10-12 15:17:59

直接可以按减征后的金额入费用
2019-10-12 15:19:29

您好这个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23-10-09 16:28:5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
2019-07-01 14:53:28

你好!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税金额)×3%
2018-10-21 13: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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