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例子,为什么一个是时段履约义务,一个是时点履约义务?
荆晶
于2019-10-01 21:21 发布 33919次浏览


- 送心意
周晓晓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10-02 08:12
您好,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三者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作为某一段期间,其余全部作为时点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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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一、质押背书
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二、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1、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三、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1、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2022-04-15 15:11:46

你好,比如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100万*2.5%%2B50万*5%
2022-03-29 19:56:21

同学,你好
最低资产收益率(资本成本率)增加,则平均经营资产×资本成本率增加,剩余收益=息税前利润-平均经营资产×资本成本率会减少,说明剩余收益与资本成本率呈反向变动。
2022-03-08 15:07:50

你好,可以在老师直播的时候互动环节直接提问讲师。
2021-06-27 12:34:08

比如你出售一个固定资产500,后面花800万租回来,出售时候公允
这个时候出售时候计入利润的金额就是用出售时候那个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处理100
2021-06-23 08: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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