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总包单位总合同额35000万,一般征收9%专票;合同拆分了一个20%的劳务分包:合同额7000万,简易征收3%专票。 因为异地经营要预缴2%,在无聊时是否按照35000-7000=28000,28000/1.09*0.02预缴? 那回到机构所在地剩余的怎么计?
林无痕
于2019-08-20 14:55 发布 1889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8-20 14:58
您好,异地预缴的是对的 。会机构地 35000/1.09*0.09-28000/1.09*0.02-7000/1.03*0.03 -当期其他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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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异地预缴的是对的 。会机构地 35000/1.09*0.09-28000/1.09*0.02-7000/1.03*0.03 -当期其他进项税额
2019-08-20 14:58:29

你好,是可以用简易征收的办法,先去税务局登记
2016-07-06 09:29:08

你好!那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去税局填表就可以了。
2016-12-09 10:14:34

和别的企业签定的清包工合同
2019-11-12 11:33: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2018-07-26 1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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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无痕 追问
2019-08-20 15:02
小黎老师 解答
2019-08-20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