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季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建造师

2019-08-07 12:00

工资应该正常核算,可以考虑在分红时将工资扣除。

渴望 追问

2019-08-07 12:03

还有就是比如够买化肥有运费,然后有部分给分管人用,一部分卖出去,这个运费我又不想作为成本,可以计入只要费用吗,再分到每个分管人那里,再卖出去的部分作为成本

季老师 解答

2019-08-07 13:22

运费是成本的一部分,建议并入成本,以准确核算销售成本。

渴望 追问

2019-08-07 16:15

还有就是因为公司相当于年底算收成,那平时的费用可以年底一起结转吗,

季老师 解答

2019-08-07 17:27

一般会计核算费用是按月结转的,可以考虑部分费用在年底一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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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工资应该正常核算,可以考虑在分红时将工资扣除。
2019-08-07 12:00:23
您好,借原材料 就饿可以了
2019-11-28 09:55:06
您好, 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合作社的资产,就不核算的。合作社是否有生物资产,那要看合作社是否购买或者持有生物资产了。
2017-08-28 20:25:23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4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121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25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127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128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1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合作社兴办企业等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2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值。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成员往来”等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61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的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9-05-15 17:11:49
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是指合作社把当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及其他转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可分配盈余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包括“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等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载明:“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加上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为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方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盈余分配关系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重视并做好合作社盈余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计算当年盈余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类账户和费用支出类账户转入“本年盈余”账户,收支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盈余。举例说明,益民合作社2017年会计期末,各项收入及支出的账户余额为:“经营收入”的贷方余额600000元,“其他收入”的贷方余额100000元,“投资收益”的贷方余额为80000元,“经营支出”的借方余额为400000元,“管理费用”的借方余额为200000元,“其他支出”的借方余额为60000元。   (1)结转各项收入:   借:经营收入 600 000   其他收入 100 000   贷:本年盈余 700 000   (2)结转各项支出:   借:本年盈余 660 000   贷:经营支出 400 000   管理费用 200 000   其他支出 60 000   (3)结转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80 000   贷:本年盈余 80 000   转账后,“本年盈余”账户借方发生额为66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780000元。根据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计算出本年度的盈余为120000元。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有关账户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二、编制盈余分配方案,做好分配前的准备工作   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的编制,是进行盈余分配的基础。方案应详细规定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盈余分配方案必须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必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合作社还要做好分配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清理有关财产,结清有关账目,以保证分配及时兑现,确保分配工作的顺利完成。   (1)编制盈余分配方案   盈余分配方案,也就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加上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所形成的本年度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案。可分配盈余60%以上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给相应成员,剩余部分可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2)计算各项盈余分配   以益民合作社为例,该合作社2017年度盈余为120000元,年初未分配盈余和其他转入为零,因此,2017年度可分配盈余为120000元,根据章程规定,可分配盈余按5%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积金后余下的60%按每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占全部成员与本社交易总额的比重为依据计算应付盈余返还,40%按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量化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额占本社这三项总额的比重为依据计算应付剩余盈余,进行二次分配。假设合作社当年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总额为500000元,其中,甲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为20000元,乙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为50000元,丙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为10000元。当年末,合作社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00000元,其中,股金500000元,专项基金50000元,公积金50000元。甲成员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为10000元、专项基金1000元、公积金7000元;乙成员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为20000元、专项基金2000元、公积金14000元;丙成员个人账户记载的出资额为5000元、专项基金500元、公积金3500元。以甲乙丙成员为例计算出个人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   ① 首先,结转“本年盈余”账户   借:本年盈余120 000   贷: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120 000   ② 提取盈余公积金:(120000 ×5%=6000)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6 000   贷:盈余公积 6 000   ③ 提取盈余返还   第一步,计算出当年可分配盈余中应返还给与本社有交易量的成员的盈余返还总额   (120000-6000)×60%=68400   第二步,计算出甲乙丙成员(其他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占全部成员与本社交易额的比重   甲:20000÷500000×100%=4%   乙:50000÷500000×100%=10%   丙:10000÷500000×100%=2%   第三步,计算出应返还给与本社有交易的甲乙丙成员(其他成员)的盈余返还金额   甲:68400×4%=2736元   乙:68400×10%=6840元   丙:68400×2%=1368元   第四步,做出盈余返还的会计分录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盈余返还   68 400   贷:应付盈余返还   -甲2 736   -乙 6 840   -丙 1 368   -其他成员 57 456   ④分配剩余盈余   第一步,计算出当年可分配盈余中剩余盈余返还总额   120000-6000-68400=45600(元)   第二步,计算出甲乙丙成员(其他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专项基金、公积金占合作社总额的比重   甲:(10000+1000+7000)÷(500000+50000+50000)×100%=3%   乙:(20000+2000+14000)÷(500000+50000+50000)×100%=6%   丙:(5000+500+3500)÷(500000+50000+50000)×100%=1.5%   第三步,计算出甲乙丙成员(其他成员)应分配的剩余盈余金额   甲:45600×3%=1368元   乙:45600×6%=2736元   丙:45600×1.5%=684元   第四步,做出分配剩余盈余的会计分录   借:盈余分配   -各项分配-分配剩余盈余   45 600   贷:应付剩余盈余   -甲1 368   -乙 2 736   -丙 684   -其他成员 40 812   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有关账户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三、进行盈余分配,登记结清有关账户   进行盈余分配是盈余及盈余分配工作的核心和根本,关系到合作社和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要依据盈余分配方案的要求,准确计算出每个成员的公积金量化份额、应付盈余返还金额和应付剩余盈余金额,并及时发放到成员的账户中。   (1)支付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时:   借:应付盈余返还   -甲 2 736   -乙 6 840   -丙 1 368   -其他成员 57 456   应付剩余盈余   -甲 1 368   -乙 2 736   -丙 684   -其他成员 40 812   贷:库存现金 114 000   (2)结转各项分配时:   借: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   120 000   贷:盈余分配-各项分配   120 000   盈余分配结束后,要及时登记总账、明细账和成员账户,把提取的公积金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入成员分户账,把每个成员的应付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返还记入成员分户账。
2019-10-28 08: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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