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深圳福田区,刚在不同的税务管辖区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就是工厂),该分公司目前只是给总公司进行生产加工,不进行销售与其他业务,请问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啊?如果分公司只是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到税务局代开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总公司,而加工费可能会小于工厂的所有费用,这种情况怎么会计上该怎么处理呢?还请各位有这方面经验的朋友指点指点,谢了!
慈祥的耳机
于2014-09-26 16:29 发布 690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4-09-26 16:38
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法人税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为此你分公司的收入、成本均应汇总至外省总部,由总部统一计算出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对其中50%的部分在各分公司间进行分配实施就地预缴。请你公司在季后10天取得外省总部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并向无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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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海老师 解答
2014-09-26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