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麻烦问一下公司为经贸公司A从商业银行贷款后放给B公司使用贷款,每月B公司将实际贷款利息转给A公司,A公司将B公司转给贷款利息存入银行每月扣贷款利息,以前走账是A公司跟B公司将贷款利息打往来,B公司开收据给A公司,B公司根据给A公司的贷款扣款利息打收据给A公司并且走账走财务费用或者资金成本,A公司的贷款利息只是提现往来,不走财务费用。我想咨询老师这样有什么税收风险?应该怎样规范走账?如果每月A公司将贷款利息走财务费用,然后将收到A公司的利息开发票可行吗?A公司是小规模,开这样的利息发票还需要更改营业范围吗?税率是多少?谢谢老师
化冰
于2019-07-08 16:11 发布 94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7-08 16:41
可以增加营业范围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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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增加营业范围的哦
2019-07-08 16:41:28

你好
我能想到的是2012年15号公告!
2019-05-18 09:27:35

您好
1、股东个人借给公司的钱,支付利息的时候需要股东开具利息发票给公司
2、利率为固定利息18%不符合规定 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股东借给公司的钱,要放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2019-07-16 17:24:23

您好!你当时的分录怎么做的
2017-06-13 16:44:09

您好
计提的财务费用跟发票金额有差异么
2020-01-02 13: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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