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问
同学你好 1.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差额部分会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是因为这种转换通常被视为企业资产用途的改变,而非直接的交易或处置,因此其产生的价值增值被视为一种非经营性的、暂时性的变动,不适合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差额则会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是因为价值的减少被视为对当期损益的直接影响。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确实存在“大综合小公允”的处理原则。这里的“大综合”指的是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了一种更综合、更全面的考虑;而“小公允”则是指当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直接应用。 答
不动产不是没办理登记所有权不转移吗 为啥还对 问
您好,因为小刘是法定继承人嘛, 答
商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进的鸡蛋,在卖出去,免税吗。 问
是的,流通环节蛋都是免税 答
老师,每股市价的计算公式是啥呀 问
你好 “每股市价计算公式:每股市价=每股收益*市盈率。 答
老师,我们是学校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单位租我们的 问
经营租赁*房屋租赁,你看一下你有这个经营范围吗?没有的话问一下税务局,只要允许你们开就可以的税率是5%的。 答
企业房屋拆迁收取的补偿费,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这笔房屋补偿款交税费吗?
答: 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 一种意见认为,除土地使用权补偿外,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缴纳增值税予以明确。由于税收法规不明确,因此对房屋补偿费不应征税。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征税。根据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企业取得政府对房屋拆迁合理对价的补偿,具有商业性,属于有偿放弃所有权行为,与转让房屋所有权即销售不动产没有本质区别。同时,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的情形。这意味着,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除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等特殊规定外,只要是对外提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此,应以房屋补偿额作为计税依据,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的省级税务机关对此情形作了明确,如湖北省国税局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北京市国税局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纳税人可以放弃享受免税优惠,一旦放弃就要纳税,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房屋征收补偿费属于应纳增值税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应征税。正常商业交易买卖双方自由出价、自愿成交,而房屋拆迁补偿,从政策、方式、补偿等方面均由政府规定,企业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利,因此,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同时,补偿虽有对价,但对价并不一定是应税行为,也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充要条件,纳税与否与取得对价没有必然联系。 而且,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上述公司虽然取得了政府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但这种拆迁补偿款不是随着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而产生,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收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有偿”,且该公司并未将不动产交付给政府,不构成“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因此,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明确规定,销售不动产,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拆迁补偿属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的灭失,并非转让,灭失物权的行为未纳入征税范围。同时,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中,不包括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则属于不征税范围。
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今年补交去年所得税的会计分怎样做呢?
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利润率超过多少要补交。
答: 您好!这个核定征收是按收入来的,不看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