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与2016年9月10日签订了3989800的合同,乙方与2016年10月16日-2018年1月26日给我公司打款合同1241000,因为款项没有付完,我公司已经起诉对方了,上个月我把已经打款的1214000,我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做了未开票收入,这个月是不是必须把申报的未开票收入的票开出来,可不可以 一直把申报的未开票收入1214000,一直挂到申报表上,等官司打下来了,要开票了,才来冲减?
卡布奇诺
于2019-07-08 10:05 发布 6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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