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成化公司按其预计营业额计算的业务招待费应列支12万元,否则其超支额须列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交纳所得税。成化公司在当年的5月底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已达 10 万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将招待费压缩到12万元以内,经理和会计人员商定,以报销劳保用品为名套取现金,用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会计人员随即从某劳保用品商店搞到几张空白发票,自行编造填列有关数据,共计 18 万元。会计人员依据这些伪造的发票,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套取现金 18 万元,全部以个人名义存储,专门用于压缩业务招待费的超支。 请问清查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怎样进行查处?
落花情
于2019-06-10 20:27 发布 1041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6-10 21:28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中虚假编制会计信息、少交税,属于偷税、漏税。
可以对期处以1-5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2万的罚款,情节严重,负刑事责任。
其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相关问题讨论

按伪造发票来处理的,同学
2019-06-03 17:19:49

同学,您是想问什么?
2019-06-09 19:37:17

你好,这些都是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的,轻的罚款,重的坐牢
2019-06-05 18:48:34

对于直接责任人可以处3000-5万的罚款,情节严重,5年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019-06-18 19:58:58

属于篡改资料,达到偷税的目的。
可以处以直接责任人3000-5万的罚款。
然后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019-06-18 1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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