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汪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5-30 18:14

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次月月初抵减、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次月月初抵减、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019-05-30 18:14:17
你本月不交税,不用计算加计抵减
2022-04-15 11:23:15
您好,根据您的金额,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899.45+2179.65+1089.95-8719.8
2022-04-15 11:40:57
您好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19-08-30 07:03:52
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次月月初抵减、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019-07-04 10:27:48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相似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