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冒昧想请教个问题:我司员工1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实发工资5000元,2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实发工资5000元,3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后实发工资为6000元。我公司工资发放形式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放,发放后次月申报。目前遇到个问题,1-3月实发员工工资合计为16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为15000元,按理是要缴纳个税30元。4月发放3月工资,5月份申报时,个税系统显示累计减除费用为20000元,不需要缴纳个税。请问我这样操作有无问题?打扰您了。谢谢
邓厚芃
于2019-05-20 18:15 发布 1411次浏览
- 送心意
点~玲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5-20 18:49
因为在个税系统是按所属期计算,你5月申报3月份工资个税的时候,实际在系统已经是第4期了,也就是为什么扣除额为20000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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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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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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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