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按2%征收增值税。

时光机
于2019-04-22 12:45 发布 2460次浏览
- 送心意
蝴蝶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4-22 12:48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在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一定按固定资产处理吗?答案是:不一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均免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于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以下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类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况仅指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有关资产或劳务时,取得了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凭证,但又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来处置时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时取得的凭证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则该类资产无论是否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用途,未来再销售时,就不能适用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而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1)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17%或11%)征收增值税。
老师咨询个问题,我有个单位是废旧物资回收小规模 问
你好,实际有销售吗?如果实际有销售就可以,购入的需要暂估 答
老师,现在税务目前答复:我们公司购车与公司经营关 问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答
老师好,请问下要提供人力外包服务,公司要办理什么 问
需要办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答
老师,我想问下财务口径、税务口径对于收入分别有 问
收入口径区别 财务口径:按会计准则,以 “控制权转移” 确认,含主 / 其他 / 营业外收入等。 税务口径:按税法,确认应税收入,排除不征税、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 高新口径:仅含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服务)收入,需≥总收入 60%。 研发费用口径区别 财务口径:如实核算研发全部支出,可资本化或费用化。 税务加计扣除口径:限定范围(如人员人工、直接投入等),部分支出(如招待费)不可加计,委托研发按 80% 加计。 高新口径:范围更宽(含研发人员五险一金、设备调整费等),用于认定研发投入占比(需≥3%-5%)。 答
老师好,哪些是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问
不相容职务核心是拆分易舞弊岗位,常见的有: 钱账分离(出纳管钱,会计管账); 收支分离(收款岗和付款岗分开); 经办与审批分离(执行人不能自己审批); 保管与清查分离(资产保管人不负责清查); 票据与印鉴分离(票据和印鉴分人管)。 目的是相互监督,减少错误或舞弊风险。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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