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19-04-15 12:36

过期商品的损失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部分地区的国税部门发布了规定,明确过期商品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例如: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企业销售过期、过季节商品、缺码(不配套)商品、工业企业报废产品等属正常损失范围,其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建议您咨询一下专管员看看您所在地税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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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商品的损失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部分地区的国税部门发布了规定,明确过期商品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例如: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企业销售过期、过季节商品、缺码(不配套)商品、工业企业报废产品等属正常损失范围,其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建议您咨询一下专管员看看您所在地税局的政策。
2019-04-15 12:36:52
您好,属于,不需要增值税进项转出;分录 : 借:营业外支出-过期商品损失 贷:库存商品
2022-01-09 20:27:23
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22-07-22 16:49:09
你好;  水灾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包含自然灾害
2023-04-04 09:11:21
你好 ; ●“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没有严格的区分,在2010年版准则讲解中指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会计上的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是一个意思。   而税法上使用“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在增值税方面,非正常损失是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在所得税方面,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  
2022-03-15 1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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