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销售化学制品取得含増值税价款232万元,当月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上月月末留抵的进项税额为7.2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6%。甲厂本年7月应纳增值税为()。 A、232÷(1+16%)X16%-7.2=24.8(万元) B、232÷(1+16%)×16%-10.2=21.8(万元) C、232÷(1+16%)×16%-10.2-7.2=14.6(万元) D、232×16%-10.2=26.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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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4-13 10:47 发布 57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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