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12号文件的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一般纳税人适用吗?
🙈小太阳
于2019-04-10 22:43 发布 7453次浏览
- 送心意
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9-04-10 22:47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里乃是“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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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太阳 追问
2019-04-10 22:48
岳老师 解答
2019-04-11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