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12月24日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93741.9,税额39687.1,价税合计833429。发票与2018年12月27日抵扣认证。2019年1月入账,借:固定资产-集体福利 833429 贷:银行存款8334292019年3月固定资产转变性质,转变成办公楼。调整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3812.26 -待抵扣进项税15874.84 贷:固定资产 39687.1请问:报税时,能直接把调整的进项税额填报到,表三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23812.26吗?也就是说再2018年12月认证的发票,2019年3月份再填报可以吗?怎么处理?
阳光
于2019-03-29 11:19 发布 6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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