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怎么转,怎么样的流程
初心
于2019-03-22 19:20 发布 656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3-22 19:24
你好,具体可以参考其他地方办理流程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具体可以参考其他地方办理流程
2019-03-22 19:24:02

您好,我们是农产品,开的免税发票,对方是计算抵扣9%,深加工再抵扣1%
2024-04-23 05:25:47

深圳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二、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网上在线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系统可自动调取,无需纳税人填报。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路径
【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网上支撑平台】
Step 1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在【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翻到第二页,点击进入【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网上支撑平台】办理页面。
Step 2填写表单
注:根据实际经营期情况选择录入
Step 3保存,确认提交,并进行CA数字签名
Step 4确认后,会弹出如下图提示,进行确认。
2查看结果
路径1【我要查询】-【事项进度】
路径2【首页】-【事项进度】
在【事项进度】中可看见自己的申请记录,进入后可点击【结果通知书】,进行下载。
2019-03-25 18:06:05

你好,去税局填写一般纳税人登录 表就可以
2020-02-27 12:06:58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办理流程
(一)受理资料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二)基本规范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涉税处理
(一)计税方法衔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三)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四)不得再次转登记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0-07-23 15: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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