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xiao罗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3-14 11:53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为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得免税、减税,进项税额可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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