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3-05 11:30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sunny 追问

2019-03-05 11:31

那标准事情多少,

sunny 追问

2019-03-05 11:31

就是金额是多少

沈家本老师 解答

2019-03-05 12:38

您好,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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