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生产企业,第一个问题:在核对报关单的时候,发现2018年2月份有一张报关单没有开出口发票,现在开还可以吗?第二个问题:2019年4月底就截止申报2018年的免抵退了,那是不是表示,2018年出口发票最迟是3月份开?4月份开的出口发票应该是5月申报了吧?

我望山明。
于2019-02-27 13:41 发布 86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9-02-27 15:21
你好,是的哦,5月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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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哦,5月份申报
2019-02-27 15:21:51
出口报关应该是拿FOB报关,进口报关按CIF报关。出口退税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出口的FOB价开票。
海运费和保险单独开具发票
2020-01-18 14:08:19
明细表就是你录入的所有明细,单证不齐就是录入明细中没有收到电子信息的单(不能退税的)
2015-04-12 11:23:53
输入的时候关联号是一致的,你这个是进项发票几份,不是出口发票几份吧?
2018-12-13 09:22:20
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注:对于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自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2019-06-19 1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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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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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