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1-28 09:04

您好,贴息款属于专项补助,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货币资金时,一般是 
借: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     
 
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007年12月20日 财会[2007]15号,国家下拨的资金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的核算。 
“专项应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使用时 
如用于不形成资产的开支,例如:开展信息收集、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如按规定用扶持补助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则在冲减专项应付款的同时,增加“专项基金”。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在报税上,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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