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三宝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19 22:19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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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dewangm16 
来自科学教育类芝麻团 推荐于 2017-09-07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2、事前筹划原则,3、目标性原则,4、全局性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题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题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合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题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二、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业务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跟着而来,此时作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 
,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避开偷漏税之闲,假的东西是跟本经起税务部门检查的,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题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目标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的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举个简单例子:如有些企业为增大销售,与客户签订合同达到多少销售额,年度奖励经销商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这个百分之几本是经销商的利润,合同一签,则变为企业销售费用,其产生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只要将这一政策在合同中规定为价格执让,并将这一政策体现在企业销售发票中,增值税就转移出去了,既合理,也合法,还达到降低税负目标。 
四、全局性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较高的工作,它是受国家税法保护的,企业应在这几个原则指导下,合法进行避税,不能为降低税负而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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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查看全部6个回答 我来答 我来答 查看全部6个回答 zongdewangm16 来自科学教育类芝麻团 推荐于 2017-09-07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2、事前筹划原则,3、目标性原则,4、全局性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题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题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合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题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二、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业务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跟着而来,此时作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 ,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避开偷漏税之闲,假的东西是跟本经起税务部门检查的,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题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目标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的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举个简单例子:如有些企业为增大销售,与客户签订合同达到多少销售额,年度奖励经销商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这个百分之几本是经销商的利润,合同一签,则变为企业销售费用,其产生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只要将这一政策在合同中规定为价格执让,并将这一政策体现在企业销售发票中,增值税就转移出去了,既合理,也合法,还达到降低税负目标。 四、全局性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较高的工作,它是受国家税法保护的,企业应在这几个原则指导下,合法进行避税,不能为降低税负而违规、违法。
2019-01-19 22:19:15
您好,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仍以运输和仓储等传统物流功能为主,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已经成为增值税纳税对象。 在原来的营业税政策下,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主要是交通运输业收入的3%和服务业收入的5%。而“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则面临有形动产租赁收入的17%、交通运输业收入的11%和服务业收入的6%的增值税税率负担(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不过,由于两个税种不同的计税方式,所以不能片面地仅从税率高低上来判断税负的大小,如果企业的进项较多,那么增值税负可能较营业税负低,即便进项不多,也还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式纳税,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营改增“过渡窗口期如何筹划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它是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的延续,对于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物流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差额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我国目前已经认定8批上千家物流企业为试点单位,没有认定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应该申请尽快加入试点企业名单。 企业拆分筹划法 由于在“营改增”试点下,物流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1%,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征收率为3%,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测算,衡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税收负担间的关系。 假如试点地区一家运输企业A,“营改增”之前适用3%营业税税率,2013年企业的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相关原材料和应税服务总额为3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1万元(300*17%),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为37万元(800*11%-51);如果将企业拆分为两家运输公司,营业额均为4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合计为24万元(400*3%*2),应纳增值税总额降低13万元。 找到采用拆分方式的临界点至关重要。假定运输公司的营业收入为α(α﹥500万元),购进可扣除原材料和修理修配等劳务的金额合计为β,在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式下,则增值税应纳税额为α*11%-β*17%;如果将公司拆分为n个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分别为γ1,γ2···(γn﹤500,∑γn=α),则应纳增值税为γ1*3%+γ2*3%+···=α*3%。 假定拆分前增值税税负高于拆分后税负,则α*11%-β*17%﹥α*3%,得到47.06%﹥β/α,也就是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扣除外购项目金额与运输收入之比小于47.06%,企业拆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节约税款。 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注意到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劳务的购买者取得发票后按照价税合计的7%而不是3%进行抵扣,对购买方的压力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另外,如果运输劳务的购买方为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属于旅客运输等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运输劳务的供给双方将会共赢。 在一般纳税人提供800万元不含税劳务时,除了收取运输费用,还将收取88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购买者虽然能够得到抵扣,但占用了现金;而拆分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要保持800万元收入不变,只需要向劳务购买方收取824万元的价税合计,可以得到57.68万元(824*7%)的进项抵扣。 差额纳税筹划法 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范围纳税人的款项具有不同处理方式,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一种是试点范围内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将支付的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处理,另一种是可以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作直接扣除处理(即差额纳税)。 例如:“营改增”试点地区有一家物流企业B,“营改增”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不含税营业额为100万元,该月取得位于非试点地区一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费为40万元。 方案1:B按照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扣除应纳增值税(VAT)=100*11%-40*7%=8.2万元方案2:B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应纳VAT=(100-40)*11%=6.6万元从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方案2缴纳的税额较少,与方案1相比可以节约1.6万元的税款。 运用差额税收筹划方法,企业本身必须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认定的试点企业。否则,不能运用差额方法筹划纳税。 税务筹划贯穿于经营活动中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 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13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 100+100*11%=100+11=111万元 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100+100/(1-3%)*3%=103.09万元 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103.0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103.09万元。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0.06=200-11.32=188.68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11〕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12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1.5=28.5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10*5%=0.万元;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0.58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0.5-0.58=28.92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30-0.5-2.91=26.59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
2018-04-27 21:48:32
同学你好 这个就是进项税,还有所得税,要有足够的进项和成本费用票
2020-09-03 15:47:06
1、工程招标文件的磋商 建筑行业企业在面对招标单位正式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可以与招标单位讨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服务是否可以采取甲方提供材料或承包商的形式,可以方便建筑企业采用简单的税收征收方式来避免无进项抵扣的税收问题。 2、成立内部专业化公司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供应商大部分都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般获得的发票主要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局代开的普通发票,或者根本没有发票,导致许多企业一些机器的租赁或材料的购买等相关费用时难以抵消或者扣除的效率较低。 (1)建立专业化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 为解决原有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纳税申报复杂、高使用税税率风险大而造成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困难的问题,建筑企业可以考虑将原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分开,成立专业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等生产单位,负责提供集团内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2)设立内部专业公司,需要对公司设立的资金投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开发及相关需求等进行评估 同时,应合理确定内部公司之间相关交易的定价,以避免税务风险。在有效解决进项税抵扣问题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充分抵扣”,减轻自身的增值税税负” (3)成立专业设备租赁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解决难以取得设备对外租赁不能抵扣进项税这部分支出的问题。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集团内工程项目的区域分布情况,在主要地区设立区域性租赁子公司。设备租赁子公司统一采购建设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设备,为区域内建筑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建筑企业抵扣进项税。
2020-03-27 11:15:42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要就考虑着两大税种
2015-10-31 18: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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