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什么时候起,停止为期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会计学堂
于2019-01-13 13:03 发布 9397次浏览
- 送心意
宁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13 13:07
您好,在停止发放工资的当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在停止发放工资的当月。
2019-01-13 13:07:05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种,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期中“五险一金”是指个人缴纳部分的总金额,只有个人缴纳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率列支
2017-07-02 13:02:19

你好工资薪金的个税不是这样计算的。 我给你公式 : (1)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备注】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2021-03-25 15:42:08

扣除个人承担的五险部分
2018-05-07 12:01:52

你好1这个扣除数就是每个月5000
2021-11-23 09: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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