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车库承包给个人,每年收取一定承包费,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这样单位是不是只要将承包费做收入就行了,承包人所得不需要单位代扣代缴吧?

莫念
于2019-01-12 11:06 发布 1456次浏览
- 送心意
沈家本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
2019-01-12 11:23
您好,您的这种情况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操作。
单位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应首先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判断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国税发〔2005〕205号所称的九类应扣缴所得,如是,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比较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不难发现,11项个人所得,有两项不需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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