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与上海A公司有一个供货的协议,而且也备好货物,但因上海A公司迟迟没有下明细的订单,最后一批货我们以为他们不要了,所以就卖给B公司,现A公司又来要求我们供货,这批货,我们卖给B公司共计15万元,而如果卖给上海A公司只能卖14万元。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领导不想用退货的方式处理,而想采用代理销售的形式处理。也即:我们代理B公司销售给A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销协议,到时B公司开13.9万的发票给我司,我司开出14万的发票给上海A公司,差额的1千作为我司的代理费。请问:1、这种操作模式是否合理? 2、我们原来销售15万,后来买回来13.9万,会不会被税务局认定为了虚增利润(我司为上市公司)
张老师
于2019-01-08 14:45 发布 625次浏览
- 送心意
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1-08 16:45
老师,看得见我提出来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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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看得见我提出来的问题吗~~
2019-01-08 16:45:24

你好!可以的,可以去代开
2018-03-21 10:51:13

你们全额开出去的,入收入,对方开给你的,入成本,这样就是配比的。
2019-07-17 10:17:38

你好 这个是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去核算的。 是的。不开票到时你汇算调整
2021-09-16 18:55:39

你好,可以的,一年的时间的发票是可以这样做的.
2018-03-12 19: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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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老师 解答
2019-01-08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