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1-08 11:44

您好,建筑行业差额征收,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意思。

【下一季、春】 追问

2019-01-08 11:46

这项规定现在还在执行吗? 具体的文号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1-08 11:48

您好,还在执行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下一季、春】 追问

2019-01-08 11:49

那怎样征收呢?

【下一季、春】 追问

2019-01-08 11:49

能不能取个例子 老师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1-08 11:52

您好,比如A,B签订500万元合同,协商后,B再分包给C工程200万元,则B可以按300万元来征收增值税的。

【下一季、春】 追问

2019-01-08 11:54

那B能不能减去C的200万?那C公司开票是销售给B还是A

【下一季、春】 追问

2019-01-08 11:55

如果B公司分包给C公司 是不是B和A之间应该有个分包合同的协议还是?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9-01-08 12:44

您好,B能减去C的200万元,C开票给B,如果B分包给C,A和B可以有个协议,或者原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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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建筑行业差额征收,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意思。
2019-01-08 11:44:41
就是可以用总包金额-分包金额计算缴纳
2016-03-28 11:00:02
你好! 建筑行业差额征收,就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意思。这个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12366,一般是选择差额征税就可以。
2022-02-25 08:56:10
一、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总包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三种: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跨省建筑服务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的跨县(区)发生建筑服务而且发生分包业务时,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总分包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在总包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公式是: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是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依照总包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分包向总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总分包之间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总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总分包业务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 1、预交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及发票开具 (1)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基于此规定,使用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二是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包必须要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总分包之间的业务,总不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开票新系统功能,总包必须全额向向业主或建设方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2)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二步, 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案 例 分 析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2、财务和税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 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2020-05-29 13:37:06
你好,参考一下, 一、差额计税政策依据: (一)营业税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虽然现在营改增了,但营业税条例依然有效。) (二)增值税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小结:营改增后建筑业差额计税适用两个环节:1、预缴环节(包括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的申报环节(一般计税申报环节按销项减进项计算应纳税额,不考虑分包扣除,也就是说,一般计税预缴环节虽然差额计算,但不影响总体税负,只是将差额部分预缴税款推迟了一个申报期左右(一般情况下,当月预缴到下月申报时间差)缴纳税款,总体税负不变)。 二、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实务中发票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分包方是专业分包的,开具“工程款”;分包方是劳务分包的,开具“劳务费”)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小结:用于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建筑业差额计税合法凭证的理解 1、实务中营业税时代分包发票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差额扣除,一个是专业分包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内容为“工程款”的发票,一个是劳务分包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内容为“劳务费”的发票,大家就自然而然形成一种认识,只有开具内容为“工程款”或“劳务费”的发票才可以扣除。其实在营业税时代这样说并不会产生错误结果,但到了增值税时代,还这样认为可能就是错的了。开具什么内容的发票取决于开票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税法或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做出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从11号公告中不难发现,纳税人如果是分包方,其销售自产钢结构(这里以钢结构为例)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是建筑业的专业分包行为,那么,按照11号公告规定要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发票怎么开具呢?还全部按照11%或3%开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务”发票可以吗?显然是不可以的,货物要按17%或3%开具内容为“货物”的发票(习惯称为材料票),提供服务部分仍然按11%或3%开具“工程款”或“工程服务”发票。那么问题来了?这里的材料发票可以作为分包扣除的合法凭证吗? 回看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专业分包的纳税人就钢结构部分开具“材料发票”是按照总局11号公告规定操作的,单独核算,按货物内容开票,也是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对应的款项,当然可以作为总包方差额计税的合法凭证。实务中要严格掌握,从分包合同入手,发票内容要与合同内容、工程结算凭据(工程量清单)一一对应。
2020-04-18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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