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瑞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8-12-28 21:30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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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2018-12-28 21:30:28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2015-11-15 18:55:05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015-11-11 11:30:45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023-08-15 09:33:46
你好, 各地有差异 可以参考这个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144138134413201468.html 有详细的介绍
2020-06-05 18: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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