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总公司在沈阳,分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税务登记,是不是应当是非独立核算????
康见
于2018-12-17 15:29 发布 764次浏览
- 送心意
张艳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省会计领军人才,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
2018-12-17 15:30
这个要看您公司是如何考虑的了,一般是登记为非独立核算。
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要看您公司是如何考虑的了,一般是登记为非独立核算。
2018-12-17 15:30:52

非独立核算只是的企业所得税,开增值税或营业税票需要在分公司当地购买发票。
2015-09-23 09:20:12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分摊方法为三因素分配法,相关办法程序详看57号公告文件。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9-04-01 16:12:36

你好,可以申请独立核算的
你好,具体是与总公司的什么经济业务?
2016-11-10 22:32:34

您好,要先税务登记,会让你选,你选独立或非独立
2023-08-26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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