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12-17 09:55

你好,是已经开具的丢失是吗?凭开票单位复印件盖章就可以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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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需要立即到税务局挂失的
2020-11-20 15:33:36
你好 空白发票丢失要去税局备案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一旦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该自发现丢失发票的当日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且要登报声明作废。
2019-09-29 16:52:24
你好!在报社登报,在税局备案,按对方的发票复印件做账。
2017-12-12 05:53:15
你好!是的。按规定是要登报的
2017-09-25 12:19:57
参考 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2018-10-22 1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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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协议 甲方(债务人):[甲方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保证人):[乙方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丙方(债权人):[丙方姓名/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鉴于: 甲方在丙方处借款[借款金额]元(以下简称“债务”)。 甲方向乙方提出担保请求,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丙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乙方和丙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经过甲方、乙方、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 1.1 乙方为甲方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甲方对丙方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1.2 本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已有和将来可能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债务、连带责任债务、担保债务等。 第二条 担保方式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 乙方应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物,并与丙方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3 担保物的类型、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维护保养等均应符合丙方的要求。如有变更,乙方应提前通知丙方,并与丙方重新协商担保事宜。 2.4 如乙方提供的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甲方债务,则乙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不足部分的现金担保金。 第三条 担保期限 3.1 本担保的期限为[担保期限]年。 3.2 本担保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于已经发生的、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尚未清偿的债务,乙方仍应履行担保责任,直至其清偿完毕。 第四条 担保的变更和解除 4.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担保合同。 4.2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担保合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4.3 在甲方未清偿完毕债务前,本担保合同不得解除。如因特殊情况需解除担保合同,甲方应提前偿还所有欠款并取得丙方书面同意,乙方方可解除其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的履行 5.1 甲方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丙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5.2 乙方应在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通知期限]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5.3 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其已经偿付的债务金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乙方应在收到丙方通知后[通知期限]日内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履行的,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履行担保责任金额的[违约金比例]%。 6.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应向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7.2 在诉讼解决前,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期限届满并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终止。 8.2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8.3 本合同一式[合同份数]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合同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务人): 签字:日期: 乙方(保证人): 签字:日期: 丙方(债权人): 签字:日期 注意 细致核查资料:在起草担保协议前,需要仔细核查相关资料,包括债务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以及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等。这些资料可以从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获得。 确定担保协议的履行方式:担保协议应明确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例如担保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物的种类和数量、提供担保物的存放方式、担保物的保险等。这些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注意协议的格式和语言:担保协议应该具有一定的格式规范,内容应该表述清晰、简明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此外,应注意协议中的格式和排版,以保证协议的整体美观性。 合法合规:担保协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规定进行制定。如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等,有各自的担保协议规范。 定期检查:担保协议签订后,需要定期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及对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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