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2-07 11:30

老师,所得税B类核定为地税月报,当月收入票由地税机打发票,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报企业所得税时是两种票据的总收入还是地税机打发票的收入呢?

欣欣[爱心]新新 追问

2015-12-07 11:34

老师,所得税B类核定为地税月报,当月收入票由地税机打发票,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报企业所得税时是两种票据的总收入还是地税机打发票的收入呢?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07 10:54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 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A类报表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填写的。 B类报表是核定征收企业填写的。 B类按核定所得率征收,表少,比较简单。
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这两种征收方法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晓海老师 解答

2015-12-07 14:37

你好!所得税是所有的收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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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 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A类报表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填写的。 B类报表是核定征收企业填写的。 B类按核定所得率征收,表少,比较简单。 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这两种征收方法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账册,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2015-12-07 10:54:32
你好,如果是新开的公司在国税。
2017-10-11 12:41:07
不会在国税地税都有,要么在国税,要不就是在地税。
2017-10-20 17:55:00
物业费是地税的,企业所得税一般在地税
2015-12-29 18:14:52
你好!  企业所得税有的归国税,有的归地税。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10-11 2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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