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赵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5-06-04 22:21

有具体规定资产金额大于多少万的是需要先出局税收专顶报告的吗?向税局申请专项损失需要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那么除了这张表之外还需要具体准备哪些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纳税资料呢?

不安的银耳汤 追问

2015-06-06 21:02

我问过专管员,他们直接就是说按照赣国税函(2012)23号里面的内容准备,但是这里面的内容我感觉说的不是很清楚,里面除了要一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以外,还需要准备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我就是不清楚这些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应该准备哪些,然后就是我们是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是上市公司,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向总公司上交一些什么东西吗,总公司与我们公司是不在一个省的。

赵老师 解答

2015-06-04 08:14

资产金额大的先出具税收专顶报告,再向税局申请专项损失并填写当地税局要求的相关资料。

赵老师 解答

2015-06-06 08:33

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其他税局要求的资料咨询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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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资产金额大的先出具税收专顶报告,再向税局申请专项损失并填写当地税局要求的相关资料。
2015-06-04 08:14:15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014-09-20 20:40:59
你好如果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发生的比如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 需要计入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2020-03-02 17:56:49
您好!正常损失,指的是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非正常损失(一)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二)其他非正常损失。 (三)自然灾害。
2016-06-18 16:34:47
收到,老师先看下截图内容再回复。
2022-04-14 1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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