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持物业,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长期未能出售,为了减少损失,在未销售前将未销售的房屋对外出租(临时性出租,出租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在出租过程中如果能售出也可以随时销售,这种情况的自持物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蔡之仙
于2018-11-11 11:27 发布 1329次浏览
- 送心意
答疑-黄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8-11-11 11:41
可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折旧确定其他业务成本
相关问题讨论
可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折旧确定其他业务成本
2018-11-11 11:41:55
可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2018-11-09 21:24:19
同学你好
你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然后按月折旧就可以
2022-04-13 15:57:16
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转的
转了之后正常折旧就行了
2021-04-29 15:15:14
同学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由于房产部分出租,是偶发,偶发会导致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因此不需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确认即可。
2022-04-13 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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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1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