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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boo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11-08 14:5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认证方式执行,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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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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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5 17:02:30
你好!什么原因造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的,会影响你们增值税的抵扣。
2015-03-30 14:57:34
可以,以票面为准。
2015-02-27 15:29:24
下载认证结果,次月申报期内抵扣就可以了
2016-03-16 16:08:09
可以分月认证 未认证进项发票金额计入待抵扣进项
2015-09-23 17: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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