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8-10-10 21:13

你好 
月度收入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7%或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有应纳税额就需要计提的

D@C 追问

2018-10-10 21:17

那我们40多万要交吧?

D@C 追问

2018-10-10 21:18

交附加税吧?自开和代开的要分开计提附加税吗

邹老师 解答

2018-10-10 21:18

你好,是的,需要交纳附加税的

D@C 追问

2018-10-10 21:20

要分开计提还是

邹老师 解答

2018-10-10 21:25

你好,不需要分开计提,根据附加税应纳税额计提就是了

D@C 追问

2018-10-10 21:30

好的,谢谢老师,辛苦了

邹老师 解答

2018-10-10 21:33

不客气,祝你学习愉快,工作顺利! 希望对我的回复及时给予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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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月度收入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7%或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有应纳税额就需要计提的
2018-10-10 21:13:13
要,出账时做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2018-05-09 17:20: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 解读:   1、本文的重点在“扩大范围”上,文中已经无“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把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只要应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2、能否减免主要看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必须联系。即使销售额在3万元--10万元之间,不能免增值税的,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仍然执行财税[2014]122号文件。
2018-06-27 10:46:15
你好,城建税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免
2020-07-03 13:45:42
你好 代开的专票是需要交纳增值税 和附加税的; 你要等着月末或者季末 看是否超过了才能判断是否要缴纳。 你月末或者季度末才考虑计提处理
2020-02-26 13: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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