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新出的所得税文件,有个说法,对方开不出发票的零星的购物可以附土收款证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允许扣除。不知道这是指的什么情况?
BLUE
于2018-10-03 16:44 发布 683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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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是指的个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而零星出售的东西。
2018-10-03 16:46:34

你好!
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2、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最后,再次提醒各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时要牢记满足“小额零星支出以收据扣除”的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
2019-11-06 15:46:20

没有身份证信息的不通过
政策是这么要求的,至于企业有没有不了解
你可以问下你当地企业或者税务局
2019-08-23 16:55:19

你好,是的,是这个意思。
2019-10-23 14:39:36

你好!新的税务政策是可以的,但是细则还没见,不知道具体执行的口径
2018-08-18 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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