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徐阿富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9-13 08:32

你好,高新企业折旧方法和其他企业一样的,就是如果是研发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可以分摊到研发支出科目里去,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不享受加计扣除)

水清清 追问

2018-09-13 08:35

老师,那个工程服务费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

徐阿富老师 解答

2018-09-13 08:46

你好,工程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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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新企业折旧方法和其他企业一样的,就是如果是研发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可以分摊到研发支出科目里去,享受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不享受加计扣除)
2018-09-13 08:32:42
你好 您好同学 一般是所得税是15%的比例,而且 高新的研发费用是可以税前多扣的同学
2021-09-30 13:01:02
你好;   一般的企业 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处理的; 而高新的话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设立高新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分别是:1、享受降低百分之十五的企业所得税征收;2、可以得到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财政技术补贴费用;3、可以承接政府的相应的高新技术项目。要要进行设立高新企业的创业者可以提前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2021-12-08 10:04:43
您好,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的区别 (一)国家政策依据不同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2、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政府审批部门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 2、软件企业由地方科委或科技厅负责评审。 (三)、有效期限和年审规定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为三年,三年复审,第六年重新认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报统计和科技委备案,同时在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办理减免备案。 2、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四)、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为15%,减免10% 。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五)、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申请办理 北京市户口;引进人才政策;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经国家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有帮助,有的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有国家高新资质才能申请;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京,按照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房、购车以及参加培训。(《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京人发[2005]57号)》、《关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18号)》); (5)、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软件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2)、凡受聘于本市软件基地或软件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获得项士及以上学位的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3)、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12-23 17:02:24
你好,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二: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二: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三: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项: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 销售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旧货) 政策依据一:国务院令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七款: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二: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特殊情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一: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红色字体部分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一: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项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红色字体部分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二: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放弃免税可以开具专票的规定) 政策依据一: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04-16 17: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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