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建筑公司,注册地在A市,办公地址在B市,在B市签订了100万的建筑合同,现分包30万劳务给B市某建筑劳务公司。现在疑惑就是B市劳务公司给予我公司开具了30万的劳务发票,次月申报时缴纳增值税。而公司由于是异地工程,因此在B市出现一个预缴情况,预缴基数是100万元还是100-30万元?
水杯子
于2018-09-05 15:47 发布 814次浏览
- 送心意
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09-05 19:59
应该是按照70万预缴税款,按规定预缴税款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础计算应预缴的税款。预缴时带着30万劳务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其他要求的资料,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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