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现在的
平凡纯粹的巅峰路,注定坎坷
于2018-07-21 18:15 发布 2489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8-07-21 18:40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相关问题讨论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8-07-21 18:40:14

https://wenku.baidu.com/view/0e997031eefdc8d376ee32c5.html你好,打开链接参考,里面描述很详细的
2019-07-03 16:08:41

您好老师,注册会计事务所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2023-10-27 18:27:10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设立合伙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人超过2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人数在5人以上;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5、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字;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职实习;
3、在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境内的从业经历不少于3年:
(一)审阅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企业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的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在成为合伙人、股东前1年内,没有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被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拒绝、不批准或撤销。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总会计师。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议会计师是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股东。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入手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办理退出合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体大小的名称。
2021-11-25 16:37:25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 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015-11-11 11: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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