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2018年与A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当时B公司挂靠了A公司,我们与 A公司签订的合同,A公司也给我们开了发票,我们也入了成本,钱一直没付,今年A公司起诉了我们,法院判决我们和A公司的合同无效理由是,不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让我们直接把钱付给实际干活的B,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跟我们没有直接签订合同,我们公司税务怎么处理?这样我们三流就不一致了,B要重新给我们开发票吗?A公司需要把那张发票红冲吗?

有温度@有态度????
于2026-07-06 18:31 发布 7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6-07-06 18:32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这个方式是最合规的
2024-02-22 10:22:14
您好
按规定应该做冲减分录 账上体现下 如果您觉得麻烦 红票金额跟再开的蓝票金额没有差异的话 不做也可以
2019-07-15 16:39:25
你好,一正数一负数不需要再重复交税了,是哪里需要交税
2024-01-10 19:05:37
你好,这个是可以的,你红冲成本是比较合适的
2021-06-02 12:28:13
你好,这个是专票还是普通发票的,他和跨年的是一样处理的
2023-01-07 13:40:31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7-06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