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6-06-06 18:21

确有年反向开票超210万个税税负上升的说法,有税法+总局配套政策依据,210万是个税预缴与汇算持平临界点,超210万自然人次年汇算要补个税、整体税负抬升;增值税不变(仍1%),只涨个税税负。

会计学堂赵县校区刘亚红 追问

2026-06-06 18:27

这个政策依据是那个公告呢?

暖暖老师 解答

2026-06-06 18:39

无总局单独发文写210万数字,但依据个税法+91号核定文件推导得出,全国税局征管通用标准,属于政策推导临界点,不是文件明文数字,但税务执行认可该口径。

会计学堂赵县校区刘亚红 追问

2026-06-06 19:04

如果这个企业在河北 从河南个人这里进货 不进我们厂 直接销售到山东  这种还能实行反向开票吗? 运输流 货物流 资金流 过磅单都一一对应的上?

暖暖老师 解答

2026-06-06 19:37

1. 合同流:河北企业↔河南自然人签收购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河南卖方直发山东、买方(河北)指定收货地山东,注明货物名称、吨数、单价、交货地点;河北和山东客户另签销售合同。

2. 资金流:河北公户直接转账至河南自然人本人银行卡,禁止第三方代付、私户周转、资金回流,保留银行回单;零星现金付款需自然人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

3. 货物流:河南→山东全程运输单据、货运单、GPS轨迹、过磅单(河南装车过磅+山东收货过磅数量一致)、装车单、收货签收单;磅单姓名、货量、产地和出售自然人一一匹配。

4. 发票流:河北企业(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反向开票),销售方填河南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品名、数量、金额和合同/磅单完全一致。
 
税务认定:货物从河南直送山东=河南个人交付河北企业、河北指令直发下游,物权两步转移,合规不属于票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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