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6-05-20 17:57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6-05-20 18:00

您好,减半征收的税金不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
简单直接的处理方法是:直接按减免后的实际缴纳金额入账。比如原本要交1000元,享受减半后实际交500元,做账时直接按500元计提缴纳(借:税金及附加 500,贷:应交税费 500;缴纳时借:应交税费 500,贷:银行存款 500);如果是先计提了全额再享受减免的,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减免部分无需单独做营业外收入。简单说:少交的税不是“收入”,只是成本减少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明确答复,直接减征的税费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按实交金额入账,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也明确规定了“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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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跟计入什么科目没关系。关键是是否满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2023-09-09 09:30:21
你好,可以写政府补助的,如果是专款专用的,不需要缴纳。
2022-09-21 13:58:04
是的,是记在营业外收入
2024-01-11 17:15:59
同学您好,计提营业外收入可以比较直接看出因为这个政策我们直接减免税多少钱,只要看对应的科目就好
2022-04-26 20:44:27
你好!营业外收入属于征税收入
2015-10-19 1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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