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 请问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在债的保全中,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时,无偿行为则无需考虑当事人的意图。比如A欠B钱,但A把唯一值钱的设备无偿送给C,这里说的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图,说的是不需要考虑谁呀?然后为什么不用考虑他呀?然后为什么有偿行为就要考虑?这里不是很懂。

天晴
于2026-04-02 21:10 发布 15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6-04-02 21:12
1. 无需考虑的是:无偿行为中受让人(C)的主观意图(是否知情/恶意)。
2. 原因:受让人C是纯获利、无对价,撤销仅使其失去不当利益,无实际损失,无需保护其善意。
3. 有偿行为需考虑的原因:受让人C付出了对价,法律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仅当C明知损害债权(恶意)时才可撤销。
4.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无偿)无相对人恶意要求,第539条(有偿)明确要求相对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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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16:23:40
你好,没有什么特殊含义,只是换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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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10: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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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21:54:56
您好,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适用意思表示之规定。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2022-02-18 18:02:34
您好,请问是什么业务呢
2022-02-14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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