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2025年8月18号接手了新物业公司,账是 问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答
甲公司需要合并报表,乙公司在合并范围内,甲公司对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我再征缴期内报了季报,我还想改动一下科目,比 问
同学,你好 就是更正申报表 答
2025暂估了费用借:成本费用 10000贷:应付账款- 问
你好先冲了 借成本费用-1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10000 答
请问A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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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属于分公司,用的总公司的资质(电力施工),签合同分包合同以总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分公司的名义签呀?
答: 如果甲方没有要求,最好用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合同签公司的,地方政策开分公司,施工是分公司,竣工资料是填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答: 你好,如果总公司没有签授权委托协议,以总公司名义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请问我单位与某公司(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现在对方由分公司开税票,我单位拨款给总公司,这样有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出现隐患的情况吗,谢谢。
答: 你好, 贵公司分公司提供服务,可以作为开票方。但需要提供相关合同及交易事项协议。目前对于内部授权分公司直接开票的,只有建安行业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所以贵公司与分公司需要与客户签订三方协议,为了尽量规避风险,最好约定分公司作为收款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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